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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摄影作品版权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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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摄影作品版权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5 08:36:57

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商标和版权的组合使用形式

什么是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上,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一种。它是由什么构成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它是具有显著特征的一种标。在商业领域中,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什么是版权?是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它们包括了财产权和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曲、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著作权来组成的。

商标和版权都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两种类型,有共性也有不同,如果配合使用这两项权利就会达到比较好的效果。申请商标的读者应该知道,商品有四十五类,如果一个商标在全部。商品类别上都进行申请,所需要的费用是很大的,如果不在全部类别上进行申请,则别人是可以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上的。而版权则与承载作品的商品无关,并且要求保留好原稿,甚至都不用进行登记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所以利用版权对某项设计进行保护成本很低,但是版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

首先,简单的几个文字是构不成著作权法律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例如之前提到的苹果、海尔等商标是有独创性不够,所以是不构成版权的。对于图形商标而言,受到版权保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条件,比较简单的图形是受不了版版权保护的。此外,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者权力继受人,尤其是当一件作品设计的时间较长,或者微托他人设计或是植物作品的时候,更难以收集原始的证据,难以确定著作权人给权利人。按主张权益造成极大的困难。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

如果公司收到微信字体侵权的警告信,我该怎么办?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对版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侵权行为如下:

(一)未经2人以上许可发表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他没有参与创作并签署他人的作品以获得个人的名誉和财富;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通过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制作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未经2人以上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扩展数据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向2人以上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2人以上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研究、调查或者欣赏;

(二)为了介绍和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适当的;

(三)为了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除非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这些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演讲,但作者声明不准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用于学校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但不发表的;

(七)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已发表的作品执行公务;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以便展示或保存该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演出已出版的作品,演出时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在中国发表;

(十二)出版的作品将以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关于著作权方面的话题,今天我们来分享一起真实的案例,未成人是否享有著作权,未成人的著作权被征用需不需要支付费用?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其中的内容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高先生的儿子今年13岁了,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书店里看到了某儿童作文集中收录了自己儿子的一篇文章。这个时候高先生就主动联系出版社向其索要文集稿酬,但出版社就以高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支付稿酬,那么,高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就没有著作权了吗?根据法律解析,著作权属作者,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著作权,高先生的儿子是作品文集的作者,因此,依法享有著作权。

出版社已经出版发行的作品集,无论其目的和用途如何都应在作品集上署名高先生儿子的姓名并按规定支付稿酬,如果出版社拒绝高先生与高先生儿子的请求,则高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儿子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直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由著名发表,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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