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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音乐版权登记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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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音乐版权登记有哪些好处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5 08:36:30

什么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遇到著作权纠纷,法律解决途径有哪些?

著作权虽然采取“自愿原则”但还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如果自己的著作权遇到了纠纷,法律解决的途径有哪些呢?跟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1、调解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发生纠纷时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是法定的强制性协议,不能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有悔改和异议的,调解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2、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方式。著作权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此外,在版权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著作权合同订立后,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进行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著作权诉讼是指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著作权纠纷。诉讼是解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纠纷的主要途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调解不成,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版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可知,中国的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享受著作权而不履行任何手续。中国的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这无疑适用于1991年6月1日以后创作的作品。然而,对于1991年6月1日之前创作的作品,它们是否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59条,著作权法不仅保护生效后创作的作品,还保护生效前创作的作品。只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尚未超过保护期,在著作权法生效后,它们都享有2即著作权法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著作权侵权和违约在著作权法生效前已经执行,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只能根据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处理。只有在著作权法生效后发生的著作权争议才能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著作权法不具有完全的追溯效力。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涉及实质性条款的重要修改包括作品类型、权利内容、保护期限、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以及法律许可等。并增加了有利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程序性规定,如临时措施、证据保全和举证责任倒置。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著作权条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生效。“二加法”第五十九条本法规定的二加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按照侵权或者违约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软件著作权生成时间《计算机软件100保护条例》第14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保护期为自然人的整个生命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一个合作开发,在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软件自开发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则本条例不再保护。著作权指定作品的著作权何时产生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可知,中国的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享受著作权而不履行任何手续。中国的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这无疑适用于1991年6月1日以后创作的作品。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余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进行单独确认的,这是法律规定的“自动保护”的原则,软件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等权利。当今社会,如果对自己所开发的软件或发明的作品没有进行登记,就可能会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或者遭受巨大的损失,那么该如何区别计算机软件东莞版权登记和软件产品登记呢?下面由为您分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1、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余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进行单独确认的,这是法律规定的自动保护的原则,软件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等权利。2、经软件产品登记后,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经评估生效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软件技术产品登记有何区别1、不同的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为了保障权利而进行的权利登记,并为将来对第三方侵权行为的起诉留下足够的证据;软件产品的登记为了推向市场,确保你有合法的身份。2、负责管理和登记的部门的不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各省市软件行业协会对国内软件产品登记予以受理和认定。对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审批后会办法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与对应的登记号。3、保护期限不同: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自然人或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研究开发的,对软件的保护期截止于参与合作开发的最后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至软件首次发布后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是,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布软件的,不再对软件提供保护。软件产品登记保护期限为5年。只有先拥有著作权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合格证书才能产品登记。软件产品登记是在拥有三张证书后,凭软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法律文件。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不涉及对在软件开发中思想、过程等方面的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为了贯彻著作权法,满足著作权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它对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具有积极作用。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是办理相关软件技术产品登记的前提。因此软件著作权登记与软件产品登记都非常重要,其可以作为发生侵权时的有力证据。国家还会对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给予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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