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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软件版权登记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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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软件版权登记有哪些好处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4 08:21:42

版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会有相应的处罚和赔偿,那么版权侵权是怎么赔偿的,它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

一、版权侵权怎么赔偿?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版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计算

(1)产品销售利润

(2)营业利润

(3)净利润

2、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3、司法实践中的其他计算方法

(1)以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赔偿标准

(2)依稿酬标准进行赔偿

(3)依版税率标准进行赔偿

(4)依法官意志进行确定

著作权个人如何提起版权侵权诉讼?首先,如果侵权作品是工作作品,作者应该询问该单位是否允许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作品的规定。

三、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或中国版权信息网等渠道查询相关当事人是否缴纳了相关使用费。

4.在确认对方未经授权使用或剽窃后,侵权证据应及时确定:

1.侵权作品在纸质媒体上发表的,应当取得相应纸质媒体的原件;如未能取得正本,你应前往图书馆索取印有图书馆珍藏邮票的副本。

2.如果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应到任何公证处对相关网络资料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原件。如果你选择律师在网上见证侵权材料,会有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证言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捍卫权利的方法:

1.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并进行赔偿;

2.申请3个以上行政机关调解;

3.直接在法庭上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知识链接:著作权侵权赔偿基础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文界定的三项赔偿原则具有严格的适用顺序,这表明我国侵权著作权的赔偿原则属于补偿性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是什么首先,如果侵权作品是工作作品,作者应该询问该单位是否允许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作品的规定。

三、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或中国版权信息网等渠道查询相关当事人是否缴纳了相关使用费。

4.在确认对方未经授权使用或剽窃后,侵权证据应及时确定:

1.侵权作品在纸质媒体上发表的,应当取得相应纸质媒体的原件;如未能取得正本,你应前往图书馆索取印有图书馆珍藏邮票的副本。

2.如果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应到任何公证处对相关网络资料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原件。如果你选择律师在网上见证侵权材料,会有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证言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如何赔偿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品复制权,又称版权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那么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呢?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是指行为人正在实施著作权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这种形式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对作品人身权的损害。公开道歉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在报刊上发表等。消除影响和道歉的范围也应与侵权的情节程度相适应。

(3)损失赔偿。侵犯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权;(2)清除障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六)损失赔偿;(7)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上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求赔偿?

1.什么是违反著作权的?

(1)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列举了11种针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2人以上许可出版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未参与创作,并署名他人作品以谋取个人名利;

4.歪曲或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2人以上许可,通过展览、电影制作或类似电影制作使用作品,或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果你使用别人的作品,你应该支付报酬,但不支付;

8.未经著作权所有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擅自使用出版社出版的书刊版面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11.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

(2)用什么手段侵犯著作权的权利?1.未经2人以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辑和传播其作品,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理使用范围缺陷存在的分析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这是法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但由于我国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存在着不合理性,使得著作权法在促进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上显得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使用范围缺陷的存在使知识这种产权界定模糊,不利于知识资源的优化配置。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已承认:知识是生产力发展中的一种核心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社会主体必须投入知识这种要素,否则将难以在现代社会竞争中立足,而且知识已经被视为一种重要的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各国也对知识资源日益重视,科技立国在国际也有很大的影响力。

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无疑是最佳的经济模式,能够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所以知识这种生产要素也要进入市场,接受市场的调节。著名的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产权对于资源成为商品在市场流通具有特别意义,资源只有通过产权的界定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知识要进入市场必须首先界定其产权,但由于知识具有抽象性、可复制性、可共消费性等自身属性,而且更重要的是知识不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特性,正是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极易遭到不法侵害,这也就是社会中为什么盗版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为了顺利使知识要素进入市场,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知识产权加以特别保护,此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就是国家的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绝对标准。

由于我国对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模糊性,使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产权也模糊不清,这样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不能顺利的流通转让,不利于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社会中其他的非权利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权利人的作品,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其主要理由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法不禁止即自由而知识产权法又是属于私法范畴。故著作权法需要在著作权中划出一个利益圈,圈内权利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以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律对利益圈界定的模糊使知识要素得不到优化配置,这将不利于发挥经济利益对人的行为的导向作用,个人最终将会丧失创造作品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发挥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最终将会损害国家和整个民族的利益。如美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靠微软等5000家计算机公司带动的,若法律对软件著作权不加以保护或保护较低,其结果对美国的发展将是灾难性的。

(二)、合理使用范围缺陷的存在将会增加法律实施的难度,从而将会增加著作权法的实施成本。

法律的制定是对社会中各种经济要素的一种安排,其目的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促进社会财富的增殖。要充分发挥法律在促进社会财富增殖的作用,就需要法律能够被实际执行,因为法律是通过改变人们的动机来改变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选择做出有效益的行为,如果法律不能实际执行,则不能发挥引导的作用,人们将无法在制度范围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从而导致不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增殖。但我们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因而著作权法要能实际实行就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种成本就是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具体而言包括(1)国家为保证人民法院正常受理著作权案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如法官的工资、法院的办公费等。(2)社会公众和著作权人为解决著作权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如当事人为案件所支付的律师费以及为举证而支付的机会成本等损失。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模糊,使得各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范围不明确,导致各方经济利益的冲突,从而不可避免的导致著作权诉讼迭起,进而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是一种资源使用无效率的表现,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为私法对人的属性的界定就是将其视为经济人,经济人最大的目的就是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权利分配范围的大小将直接导致其所获利益的多少,权利范围的模糊将使经济人在市场活动中冲突增加。冲突的增加就必然要找到解决的方法,否则社会将会在冲突中后退甚至灭亡,但我们知道,现代社会反对私力救济,提倡公力救济,因而冲突就需要到法院请求公力解决,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增加著作权法实施成本。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才能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各方由于法律规定的含糊而导致利益冲突,从而有效降低法律的实施成本。这对我国司法资源极其紧张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律引导人们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合理使用范围缺陷的存在将使个人和公众难以选择合适的行为,从而达不到双方各自利益的平衡。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将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预期,他们会在制度的前提下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因而需要法律完善、合理,能够充分发挥调整人们行为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规定的模糊性,使权利人无法知道其权利圈究竟有都大,创造作品所能获得的利益究竟有都少;同时,社会公众也不明了在哪些范围内属于合理使用,在什么时候将会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性,将可能导致要不公众使用作品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但却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双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相悖。如超低价图书复印泛滥现象的出现﹝7﹞;要不就是过度偏爱著作权人的利益而牺牲社会公众的利益。如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对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限制很不合理,这是将利益的天平偏向权利人的做法。

法律作为利益的分配手段,必须清晰界定双方的利益范围,以防止范围界定不清所导致利益失衡状况的出现。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明确将给著作权人事先得知其权利的界限和所获利益的范围,从而给其创造行为能得到多少回报提供一个预期,避免行为的盲目性,并有利于其做出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此时制度的设计将会激发作者创造作品的积极性,促进知识总量的增长。因为法律是通过改变人们的利益动机来改变人们的行为,对利益的追求始终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同时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明确也使社会公众得知使用他人作品的界限和尊重他人创造成果,而且也不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不公平现象,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而利益均衡的要求使我国必须清晰界定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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