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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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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04 08:48:50

著作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那么东莞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呢?东莞版权登记公司为您介绍。

主要特点(1)是一种无形财产。(2)具备专有性的特点。(3)具备时间性的特点。(4)具备地域性的特点。(5)大部分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一是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二是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三是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的一个特点。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那么,怎样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登记呢?

软件著作权登记

1、基本流程

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所用材料→登记机构对接收的材料进行核查→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缴纳费用→登记机构进行受理申请→审查阶段→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2、所需提交材料

(1)著作权的合同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进行备案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4)合同中所提及的作品样本;

(5)委托他人进行代办申请时,代理人必须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归属证明材料。

3、办理的时间

自登记机构进行受理登记申请后3的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果需要补正材料,申请人需自接到补正通知书之后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应对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思路:

一般权利人遇到侵权事件,都会不知所措,不懂得如何应对。这会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下风,不利于维权。本文中,小编就为各位梳理下面对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的诉讼思路。

一、是否构成作品?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可复制。

二、侵犯了哪项权利?对于著作权而言,可分为人身权、财产权。1、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追续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另外还有一种“传播者权利”,称为邻接权,也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三、侵权人是否存在抗辩事由?1、是否符合“接触 实质性相似”原则。2、是否是“合理使用”。3、是否是“法定许可”。4、著作权是否仍在保护期限内。5、是否已过民事、行政诉讼时效。

四、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等。3、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关于广告语版权归属和保护的问题:

广告以文字、符号、形象、音响等客观形式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而广告语构成一则独立的广告作品或者是一则广告作品的组成部分。广告语是广告策划者进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结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所称的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广告语版权归属 若广告是由本公司的广告部门设计制作的,属于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一般公司会与员工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公司所有。若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广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广告语版权保护 广告语只是简单语句,不符合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定义,不能进行文字作品登记。但如果把简单的广告语加上相关的美术设计,可以形成美术作品进行登记。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广告语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而得到保护。但这样的广告语必须具有创造性和明显特征,能充分地反映品牌特点和企业形象。如果广告语过于大众化,缺乏独创性或者有明显模仿痕迹的广告语,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因此,企业的广告语设计应尽量富有特色,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较充分的司法保护。

广告语通过版权保护是很难的,因为不少广告语都脱胎于日常生活用语,只是因为和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特性联系紧密而令人印象深刻。由于版权的保护范围宽广,如果这类广告语由一家企业独占并不合理。既然版权难保护,为什么生活中使用其他企业的广告语这一行为并不多呢?因为,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就完美地解决了上述的问题。商标只是在限定的商业行为中保护广告语相关文字,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而且,文字进行商标注册时也无须考虑是否原创或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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